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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户籍在册,为何最终只有两人分到征收款?
杜先生哥哥杜大承租的公房要被征收了。征收期间杜大死亡,因动迁款分配纠纷,弟弟杜某一家三口把杜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但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大哥公房的补偿款由杜先生和杜某均分。
杜大、杜先生和杜某为同胞三兄弟。杜家父母在沪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杜氏三兄弟皆在此出生长大,房屋承租人原为老父亲。父母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杜大,杜大未婚未育。1986年杜先生在其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1998年杜先生将该房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杜某1982年和黄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杜,1988年杜某的单位为其家庭分配了一套两居室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2006年杜某将所分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一家三人名下。2007年杜先生和杜某一家三口的户口分别从上海他处迁回系争房屋。杜某和黄某于2015年2月搬入系争房屋居住,直到房屋被征收。
2022年2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6日,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对该地块的征收决定。3月25日杜大因病身亡。5月25日杜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补偿款共计712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杜先生和杜某一家三口共4个人户口。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杜某坚持要获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四分之三,杜某认为其和妻子在系争房屋长期居住,是房屋同住人。杜大死亡后,系争房屋登记有4个人的户口,自己一家有三人户口,而杜先生只有一人户口在此,自己一家应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协商无果后杜某一家把杜先生告上法院。
杜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在杜先生和杜某二人之间均分。首先,杜先生和杜某、黄某、小杜均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杜先生和杜某一家三口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本案除杜大外的户口在册人员均无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其次,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杜大一人名下所有,杜大死亡后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杜大是在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后死亡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标准,杜大作为公房承租人有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排除其他户口在册人员的房屋同住人地位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当然归属于杜大一人所有。杜大死亡后,在没有杜大遗嘱的情况下,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在其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杜大父母均亡故,故本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在杜先生和杜某之间均分。后杜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在册户籍人员均不具有同住人地位,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杜大名下所有,原告杜某和被告杜先生应基于法定继承关系均分征收补偿利益。据此判决,杜先生和杜某各获二分之一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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