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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5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雨天一乘客在地铁安检处跌倒摔伤,她以地铁公司未放置防滑设施、未设置警示标示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地铁公司承担一半责任,赔偿乘客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原告李女士诉称,某个雨天,她准备通过地铁安检口时,因地面有水迹,滑倒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左桡神经损伤,需要立即施行手术。后李女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李女士认为,作为地铁运营主体和相应地铁站的管理者,地铁公司在下雨天未及时铺设防滑设施,也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或发布安全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地铁公司辩称,公司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提示义务,有提示音频,在站内扶梯口及上下电梯处都设置了防滑标志及防滑毯。保洁员也曾在事发前清洁过地面,并在李女士摔倒后进行了救助。李女士摔倒时鞋跟较高,为绊倒。李女士摔倒前后有数名乘客经过事发区域,只有李女士摔倒,所以李女士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
根据地铁公司提交的事发现场录像,事发位置并未设有防滑设施及警示标志,而通过事发前后的录像可以看到,部分乘客在该处有抖落雨伞的行为。现场录像辨识度不高,无法确切显示摔倒位置是否有积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地铁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在雨天时,在乘客需短暂停留的安检设备处,既未放置任何防滑设施,亦未设置警示标志,事发当日人流量较大,多名乘客手持雨伞经过安检,在该处停留势必会滴落部分雨水,虽然事发前有保洁人员清理雨水,但未取得应有的效果,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李女士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穿有一双带有短跟的靴子进站乘车,根据监控录像,她的步行速度并未因雨天路滑而适当减慢,难以看出其对自身的健康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亦有过错。
综合上述各方因素,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地铁公司应对李女士受伤造成的损失,按照50%的比例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47698元,其中包含医疗费16906.67元、护理费945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50元、残疾赔偿金73849元。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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