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含义是收养继子女:
【资料图】
继子女是指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因此,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二、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找法网提醒您,继子女有继承权。遗产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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